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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多样的诈骗手法(2)

浏览: 112 次 来源:名人故事传

■“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我以为,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以为,应对甲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甲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诈骗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作合法化。

■“借鸡生蛋”的诈骗认定

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以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取“一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一情况的出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受托人的过错问题;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问题。从第一个问题看,如当事人遇到能产生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支付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合同在初步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事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过错,是否可以?笔者以为,只要行为人诚实守法完全可以。从第二个问题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量预付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经营、交往、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一方的承接、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查。如果行为人不对上述承接、加工的一方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审,一味反复地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绝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对于这种情形,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瞒真相,利用他人的无知和过错,蓄意骗取及占有他人的钱款,可*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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